根据《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发改办交易监管〔2024〕55号)精神,结合《文山州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除隐性壁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公管联发〔2024〕2号)要求,为持续巩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除隐性壁垒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问题线索。
一、征集时间
2024年7月10日-2024年8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文山市范围内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的情形。
三、征集方式
(一)平台反映渠道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网址:https://ggzy.yn.gov.cn)
(二)邮箱反映渠道
电子邮箱:9819210@qq.com。
(三)邮寄反映渠道
地址: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策法规和交易监督股(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402室),邮编:663099,电话:0876-3037969。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举报的线索,严格依法依规公正办理。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26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
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26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
1.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违法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所在地、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
2.制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3.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4.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5.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
6.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采购活动;将经营者在本地区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7.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8.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明显超出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9.在招标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响应)、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招标采购项目超出投标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10.招标采购项目提出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1.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12.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
13.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中标(成交)条件。
1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采购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8.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9.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20.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存在随意否决投标(响应)的情况。
21.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22.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23.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24.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25.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效果的规定。
26.其他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