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开展文山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文市政通﹝2022﹞8号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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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文山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规范文山市城区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提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范围

文山市城区所有道路、人行道、广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周边道路。

三、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违规在严管路段停放,或在非严管路段停放经提醒后未驶离等违反规定停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或停放不规范。

2.机动车不主动礼让行人。

3.无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法掉头、越压实线行驶等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遒或人行道上行驶。

5.驾乘汽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乘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7.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或载物行驶时遗撒、飘散载运货物。

8.机动车非法改装改型,违法载人,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9.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隔离设施。

10.故意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