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的要 求,深入推进云南省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是强化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 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 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
(一)建立违约失信投诉渠道。依托“信用云南”网站开 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 (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推动与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网上信访平台等渠道信息互通,横向归集相关违约失信投诉信息。(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二)完善违约失信行为认定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由各地各部门开展投诉线索核实认定工作。 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由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 释说明,并同步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 要立即督促被投诉主体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被投诉主体 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分歧投诉,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
三、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 心《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归集标准》要求,通过云南省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政务失信投诉信息。在国家出台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标准,将各地各部门认定并推送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指标,推动将政府违约失信记录纳入2024年度全省政府部门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并适时将政 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绩效综合绩效考核评价。(责任单位:省考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四)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 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 政府失信记录的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 示范资格,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限制申请 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省财政厅、人民银 行云南省分行、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五)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认定部门及时做好失信记录修 复工作,经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及时修复相关 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四、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
(六)强化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政府部门违约失信处置工作机
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同联动,切实做好本辖区、本领域政府部门违约失信认定和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七)定期调度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将定期调度政府部门违约失信投诉认定和整改情况,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 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和通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信用建设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八)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地各部门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云南”网站予以公示面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