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综执行罚决三股规(金)字[2024]第2号

信息来源: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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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龙某某性别:男 民族:壮族联系电话:138XXXX8899 身份证号码:532628XXXXXXXX001X,

共有人:邹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32622XXXXXXXX0025

地址: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XXX幢X座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我局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对金色水车小区涉嫌违建业主进行全面调查,并发函《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25栋B、56栋D等10户涉嫌违法建设的函》(文市城乡管函〔2023〕154号)至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经该局复函《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25栋B、56栋D邓10户涉嫌违法建筑的复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298号)进行核实认定,确认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其中之一的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XXX幢X座龙某某户房屋一层新增砖混结构门廊、二层、三层原露台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新增部分属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该案并立案调查,于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龙某某户违法建设行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过程中,该户陈述在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XXX幢X座一层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52平方米,二层原露台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6.37平方米,三层原露台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9.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14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法律依据

(一)在执法过程中我单位取得了如下证据:1.《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新平街道金色水车小区25栋B、56栋D等10户涉嫌违法建筑的复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298号);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图片资料等相关资料;5.昆明根苑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分户平面图;6.房屋不动产复印件;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8.龙某某住宅楼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三)法律法规依据: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结果、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文山市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4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房屋违法部分价格(评估报告编号:同心联谊(文)房估字﹝2023﹞第028号),以及云南荣鼎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金色水车小区《龙某某住宅楼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YNRD-FWAJ2024-354)》,经我局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并经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户在文山市金色水车小区XXX幢X座一层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52平方米,二层原露台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6.37平方米,三层原露台新增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29.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8.14平方米。

没收违法收入:58.14㎡×1390元/㎡=80814.60元(大写:捌万零捌佰壹拾肆元陆角零分)

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58.14㎡×830元/㎡×5%=2412.81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贰元捌角壹分)

总合计:80814.60元+2412.81元=83227.41元(大写:捌万叁仟贰佰贰拾柒元肆角壹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11月27日前)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到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