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某,性别:男,民族: 汉族,年龄:49岁,文化程度: 大专,工作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138XXXX6167,身份证号码:532623XXXXXXXX0075
共有人:段某某(吴某某妻子),性别:女,民族: 汉族,年龄:42岁,文化程度: 大学 ,工作单位:西畴县一中,联系电话:180XXXX6575,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382;
现居住地址:文山州西畴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8日接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加州花园小区段某某、吴某某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549号)函件:“加州花园二期C-13幢11号段某某、吴某某户存在擅自加建情况,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面积35.12平方米,加建行为均未经规划许可,属违规加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市城乡管联发[2023]6号关于印发《文山市城镇住宅小区违规搭建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查处”和云南弘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云弘峰评字(2024)第1221号)以及云南荣鼎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段某某、吴某某住宅楼鉴定报告(滇)建检字第20196115285号:“①对新建部分给予保留,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②若拆除新建部分可能影响被鉴定房屋及相邻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可能出现墙体与楼板开裂,粉层跳壳、脱落破损现象,给双方利益造成影响。③定期对该建筑物的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文市自然资函【2024】549号)函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移交的房屋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资料记录情况,该户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擅自加建砖混结构房屋,加建面积为35.12平方米,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吴某某、段某某(户)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加州花园二期C-13幢11号擅自加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吴某某、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加建部分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测量得知,吴某某、段某某(户)于2015年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加州花园二期C-13幢11号加建房屋,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加建砖混结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类型,加建面积为35.12平方米。该户违法加建行为已调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4年8月28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认定加州花园小区段某某、吴某某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549号)函件、房屋分户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云南弘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云弘峰评字(2024)第1221号)以及云南荣鼎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段某某、吴某某住宅楼鉴定报告:(滇)建检字第20196115285号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按照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城镇住宅小区违规搭建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城乡管联发【2023】6号)文件通知要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二股规字【2024】第001号);202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二股规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听告二股规字【2024】第00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按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以上权利。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吴某某、段某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决定对当事人吴某某、段某某给予: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没收违法收入按违法加建面积35.12平方米*重置单价【砖混结构】1100元/㎡=38632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叁拾贰元整。
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按违法加建面积35.12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砖混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920元/㎡*5%=1615.52元,大写:壹仟陆佰壹拾伍元伍角贰分。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38632元+1615.52元=40247.52元,大写:肆万零贰佰肆拾柒元伍角贰分。
(注:违法收入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重置单价人民币¥:1100元/㎡计算;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920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11月16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