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马行罚决字〔2024〕第2号)

信息来源:马塘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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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码:350322XXXXXXXXXX51

住所(住址):文山市马塘镇黑末村委会

(违法事实):陈某某于2024年9月2日当天对马塘镇黑末村委会励马加油站门口的9棵行道树进行修剪砍伐。

(主要证据):1.现场调查照片(4张);2.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3.现场勘验图(2张);4.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5.陈某某调查询问告知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占用、挖掘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园林绿地,砍伐和圈围树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对陈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胡文毫

联系电话:0876-3050581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