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雷某某,男,汉族,67岁,工作单位:文山市法院(已退休) ;身份证号:532621XXXXXXXX3150;联系电话:138XXXX4556;现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土库房小区南三路X号附X号。
当事人:徐某某,女,傣族,66岁,工作单位:文山市开化镇中心校(已退休) ;身份证号:532621XXXXXXXX3149;联系电话:133XXXX3467;现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土库房小区南三路X号附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2024年7月15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代某某等3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453号)函件:“依据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基础工作专班组移交的资料,经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专班组现场勘查并核实,代某某等3户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和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验情况记录表、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文市自然资函【2024】453号)函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移交的《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证据资料记录情况,该户建房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超建筑红线建房,超建筑红线面积为9.07平方米(审批层数4.5层,审批建筑面积298.86平方米;实建4层,实建建筑面积307.93平方米),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雷某某、徐某某(户)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土库房小区南三路X号附X号擅自超建筑红线建盖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雷某某、徐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超建部分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测量得知,雷某某、徐某某(户)于2007年12月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土库房小区南三路X号附X号建盖房屋,未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擅自超建筑红线建盖砖混结构房屋,超建筑红线面积为9.07平方米(审批层数4.5层,审批建筑面积298.86平方米;实建4层,实建建筑面积307.93平方米)。该户违法超建行为已调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文山的城市建设秩序和总体规划实施,该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4年7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代某某等3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453号)函件、《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房产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按照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城乡管联发【2021】1号)文件通知要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卧超字【2024】第041号);2024年9月6日同时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卧超字【2024】第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听告卧超字【2024】第04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人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雷某某、徐某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决定对当事人雷某某、徐某某(户)给予:处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即:按违法超建筑红线面积9.07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砖混结构】2302元/㎡=20879.14元,大写:贰万零捌佰柒拾玖元壹角肆分。
(注:违法收入按违建户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市场价人民币¥:2302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10月25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