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坤坤兴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市坤坤兴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文山市坤坤兴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计给予文山市坤坤兴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