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周发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周发严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于2024年9月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