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28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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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28号

处罚事由

2024年5月18日,我局接到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案件移送函称:2024年3月8日,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新平派出所联合执法,在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对面的铁路施工工地(岳阳志雄剑桥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将正在给工地设备加油的云H35957油罐车查获,现场查获柴油约6吨;后又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大石洞雄邦物流停车场将从广西运输到文山二次倒运的渝A6H017油罐车查获,车内柴油约4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市)应急先保通〔2024〕执法000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文市)应急先保处〔2024〕0009号。经调查,以上行为是陕西晟科信海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共同授权万章奎“获得陕西晟科信海石化有限公司、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云南区域石油产品销售代理资格”。柴油为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出资购买。非法经营柴油的收款方是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决定对陕西晟科益信石化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柴油的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原装运于云H35957油罐车内的柴油5.62吨以及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肆拾贰元整(¥36342.00), 并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19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