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26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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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中管华盈新能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26号

处罚事由

根据文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热线办理系统2024年5月6日接到的举报称:位于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中天嘉园21-8商铺的文山市中管华盈汽车用品经营部,违规违法售卖危险化学品,且存放在商铺里,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5月7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文山市中管华盈汽车用品经营部现场核实,发现该经营部受中管华盈新能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经营(储存)名为“绿环净”的产品,现场查获45箱计900升“绿环净”产品。经检测,该产品闪点(闭口)为38℃,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中其他项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中管华盈新能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绿环净”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绿环净”产品45箱计900升,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并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7月9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