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金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州金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8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