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七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高明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文山州七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负责人高明锴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