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七彩风行客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纪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对文山七彩风行客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21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