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9号)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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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文山源松经贸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处罚文书号

(文市)应急罚〔2024〕执法0019号

处罚事由

文山源松经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文山源松经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决定对文山源松经贸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024年6月19日全部缴至指定银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处罚时间

2024年6月17日

处罚部门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