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公新平行罚决字【2024】194号)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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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左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88年X月X日,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XXXXXXXX378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沙坝社区沙坝中路炬隆福邸1幢1XXX室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08时许,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民警在对左某某经营的明悦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明903室房间内有金某某(男)、禹某某(男)2人住宿,经核查该宾馆未按规定登记为金某某办理入住,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信息,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明悦酒店负责人左某某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由违法行为人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银行文山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市公安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