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文山市嘉福宾馆(实际经营者:李某某,男,1965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XXXXXXXX231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马龙村委会拢堡一组33号,现住址: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泰康小区1组团9号);违法经历:2023年02月20日文山市嘉福宾馆因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入住情况被文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12时许,杨某到文山市嘉福宾馆办理入住后住到305房间,2024年08月09日21时许,派出所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曾某某(16岁)共同住在该宾馆305房间,宾馆工作人员未对后来入住到该房间的未成年人曾某某按“五必须”进行入住人身份信息、监护人信息等入住登记,文山市嘉福宾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信息。经查,文山市嘉福宾馆在2023年02月20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入住情况被文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以上事实有(1)违法单位实际经营者的陈述和申辩、(2)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检查记录表、(5)违法前科文书_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山市嘉福宾馆处责令停业整顿七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_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业整顿7日(期限自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2日止),整改结束将结果函告我单位,并于15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分行营业部缴纳10000元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文山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