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吴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1XXXXXXXX2318
住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喜古乡小寨村民委所世期村(文山市城投绿叶小区2栋2XXX号)。
联系电话:159xxxx04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8月22日18时02分,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安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XXXX)、孙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XXXX)在文山市华龙茗苑小区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某某驾驶云HF68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山市华龙茗苑小区门口下客时候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HF68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T1云南出行”平台接单载客,从光大购物中心东南1门载了2名乘客到华龙茗苑小区,当事人吴某某使用的网络预约平台显示收取6.39元的乘车费用。云HF68XXX号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吴某某未能当场出示云HF68XXX号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乘客的询问笔录、“T1云南出行”网络预约平台订单详情图片打印件、视听材料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依法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文山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