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9月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文山市卧龙街道XX社区XX居民小组占用876.94平方米的土地建设xx小区道路绿化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XX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4、询问笔录2份;
5、相关资料1份。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4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53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53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76.94平方米退还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大以古居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宗地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876.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地块一地上附着物有道路1条、绿化1处、硬化2处;地块二地上附着物有道路1条、绿化1处、硬化1处。
3、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零柒元柒角陆分(¥:3507.76)。占用一般土地876.94平方米,处4.00元/平方米罚款。。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罚款叁仟伍佰零柒元柒角陆分(¥:3507.76)。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其它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