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城市XXXXXX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7年3月24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三七产业园区登高片区占用文山市古木镇纸厂社区居民委员会XXXX小组超占土地20074.32平方米土地建设文山三七产业园区XXXXXX项目。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074.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古木镇纸厂社区居民委员会XX居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对你公司建设文山三七产业园区XXXXXX项目中占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20074.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即文山城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文山三七产业园区XXXXXX项目宗地内地上附着物有钢房5间、混房3间、简易房8间、棚房4间、绿化23处、硬化1处。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0074.32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柒拾贰元贰角捌分整(¥121172.28元)。其中:违法占用6812.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8125.00元);违法占用一般土地13261.82(其他土地554.43平方米、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224.09平方米、建设用地11906.47平方米和未利用地576.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4元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叁仟零肆拾柒元贰角捌分整(¥53047.28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柒拾贰元贰角捌分整(¥121172.28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