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XX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在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文山市东山乡前进村委会XX村小组5942.60平方米土地建设文山鸿发食品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山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文山XX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4.询问笔录2份;
5.相关资料1份。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52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52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942.60平方米退还文山市东山乡前进村委会XX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宗地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5942.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围墙3堵、堆放区1处、棚房7间、水池2个、沟2条、混房2间、砖房3间、绿化2处、硬化4处、空地1块。
3.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零陆拾陆元伍角贰分(¥52066.52)。其中:占用耕地4716.02平方米,处10.00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陆时元贰角整(¥47160.20);占用一般土地1226.58平方米,处4.00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肆仟玖佰零陆元叁角贰分(¥4906.32)。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公司于15日内将罚款伍万贰仟零陆拾陆元伍角贰分(¥52066.52)。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其他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水务大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