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46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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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9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项目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7年在文山市XX居民小组占用1039.25平方米土地建设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公布)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文山XX公司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非法占用的面积1039.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XX居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文山XX公司非法占用的已纳入《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1039.25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板。详见《测绘报告》;

3、罚款:

1)对文山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耕地522.6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陆元柒角整(¥5226.70元);

2)对文山XX公司XX项目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面积516.58平方米(总面积1039.25平方米,扣除耕地522.67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4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陆元叁角贰分整(¥2066.32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玖拾叁元零贰分整(¥7293.02元)。

到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玖拾叁元零贰分整(¥7293.02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话:(08762186226

 址:文山市新闻路46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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