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期间,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石灰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石灰窑居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117.45平方米土地进行场地硬化及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2、测绘报告;
3、询问笔录2份。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49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49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局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117.4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卧龙街道办事处石灰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石灰窑居民小组;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4117.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地块一:市政道路1处、绿化4处、人行道1条;地块二:地上附着物有简单房屋1间、空地1处、硬化1处;地块三:地上附着物有砖房3间、棚房2间、简单房屋1间、空地1处、硬化1处、水井1口、水池2个、电力设备1处;地块四:地上附着物有棚房2间、空地1处、硬化2处、走廊1条;地块五:地上附着物有棚房4间、空地1处;地块六:地上附着物有绿化1处、硬化1处;
3、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35248.84元。非法占用的耕地3129.84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31298.4元(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土地共计987.61平方米,其中:其他土地429.61平方米,建设用地558.00平方米,均按一般土地进行处罚(处以每平方米4元罚款),罚款3950.44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罚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捌元捌角肆分整(¥:35248.84)。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局承担。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其他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