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
你公司在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石灰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石灰窑居民小组非法占用的6654.44平方米土地,建设水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非法的,适用新的规定。”XXX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4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建议对XXX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X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654.4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卧龙街道办事处石灰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石灰窑居民小组;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6654.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水塘2个。
3、对XXX公司处以罚款罚款共计62935.04元。非法占用的耕地6052.8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60528.8元(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土地601.56平方米(田坎601.56平方米)均按一般土地进行处罚(处以每平方米4元罚款),罚款2406.24元。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3859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