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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19年8月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土库房居民小组建设晟迪启明星幼儿园过程中超出用地范围329.27平方米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局拟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X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9.2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七花社区土库房,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该项目占用土地329.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围墙2条。
3、对XXX处以罚款共计1317.08元。其中:建设用地195.39平方米;未利用地133.88平方米,合计面积为329.27平方米。按一般土地4元每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计1317.08元。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3859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