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
你局于2016年至2017年底,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3586.51平方米土地建设道路及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2、XX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4、询问笔录2份。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局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44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44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局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XX局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底,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局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586.51平方米土地退还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喜得冲居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3586.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电力设备1间、绿化4处、水窖1个、硬化2处、市政道路1条。
3、对XX局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捌拾贰元柒角整(¥28582.70元)。其中:占用耕地1765.91平方米,处10.00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壹角整(¥17659.10元);占用一般土地1820.6平方米,处6.00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贰拾叁元陆角整(¥10923.60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局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罚款贰万捌仟伍佰捌拾贰元柒角整(¥:28582.70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局如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局承担。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其他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