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综执行罚决卧超字〔2024〕第036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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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某某,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80岁;工作单位:无;身份证号:532623XXXXXXXX0727;联系电话:138XXXX6419;

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文新小区C区一巷X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2021年9月26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钱某某等107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1〕471号)函件:“依据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基础工作专班组移交的资料,经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专班组现场勘查并核实,钱某某等107户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和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验情况记录表、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文市自然资函〔2021〕471号)函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移交的《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证据资料记录情况,该户建房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超建1屋,超建面积为91.34平方米(审批层数5层,审批建筑面积586.50平方米;实建6层,实建建筑面积677.84平方米),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石某某(户)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文新小区C区一巷XX号擅自超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石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对超建部分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测量得知,石某某(户)在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文新小区C区一巷XX号建盖房屋,未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于2010年3月擅自超层建砖混结构房屋1层,超建面积为91.34平方米(审批层数5层,审批建筑面积586.50平方米;实建6层,实建建筑面积677.84平方米)。该户违法超建行为已调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文山的城市建设秩序和总体规划实施,该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1年9月26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钱某某等107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1〕471号)函件、《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房产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按照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市城乡管联发〔2021〕1号)文件通知要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卧超字〔2024〕第036号);2024年8月21日同时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卧超字〔2021〕0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听告卧超字〔2021〕036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人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石某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决定对当事人石某某(户)给予:处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即:按违法超建面积91.34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砖混结构】2350元/㎡=214649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

注:违法收入按违建户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混结构市场价人民币¥:2350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9月23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