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马行罚决字〔2024〕第1号)

信息来源:马塘镇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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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01MABPU5XE1J)、《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09)

经营者:林某某

地址:文山市马塘镇新横街4号

(违法事实):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在2024年7月25日23时07分接纳未成年人杨某某进入场所内二楼舞池。

(主要证据):1.杨某某户口证明;2.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负责人林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3.未成年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6.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文山市马塘镇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文马调(询)通字〔2024〕1、2号);8.2024年7月25日日常检查当晚现场照片;9.2024年7月25日晚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人员进入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检查全过程影像资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马罚先告字〔2024〕14号),告知其本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处罚内容):给予文山市音雄娱乐会所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胡文毫 联系电话:0876-3050581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