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XX: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XX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于2017年在文山市XX村民小组占用2835.53平方米土地建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公布)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文山市XX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2835.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XX村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文山市XX非法占用的已纳入2023年1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山市XX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的村庄建设边界,面积2835.53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罚款:(1)对文山市XX非法占用的耕地2373.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壹角整(¥23733.10元);
(2)对文山市XX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面积462.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叁元叁角贰分整(¥2773.32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零陆元肆角贰分整(¥26506.42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零陆元肆角贰分整(¥26506.42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二楼213室)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