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山市)文综罚字〔2024〕8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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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欧斯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6QFELF81,《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94

法定代表人:卢X

住所(住址)文山市开化街道东风路119号昆百大银聚广场03F06

(违法事实):2024年6月18日21时18分,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及人社部门联合检查云南欧斯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查获该场所未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允许未成年人张某某、刘某某和郭某某进入场所内的158包房,当晚该场所向预订该包房的顾客收取了包房费918元。

(证据):1.(文山市)文综检(勘)字〔2024〕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涉嫌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登记表》(1份1页);3.158包房《消费清单》(1份1页);4.158包房《出品单》(1份2页);5.收银员赵XX《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6.现场负责人何XX《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7.《现场检查取证图片》(1份3页);8.公安部门出具张某某、刘某某和郭某某《户口证明》(各1份1页);9.受委托人万XX《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云南欧斯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捌元整(¥:91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