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
你局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于2018年9月在文山市新平街道XX居民小组占用67562.20平方米土地建设文山市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公布)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将XX项目非法占用的面积67562.2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新平街道XX居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没收你局非法占用的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面积63328.57平方米(总面积67562.20平方米,扣除“按原地类使用”面积4233.63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和设施。详见《测绘报告》;
3、鉴于XX项目范围中“按原地类使用”面积4233.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52.11平方米(耕地(旱地)2727.75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224.36平方米)、建设用地1281.52平方米(住宅用地)未改变土地原状、未实际动工建设,决定不予罚款;
4、罚款:(1)对XX项目非法占用的耕地35871.53平方米(总耕地面积38599.28平方米,扣除“按原地类使用”耕地面积2727.75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叁角整(¥:358715.30元);
(2)对XX项目非法占用的一般土地面积27457.04平方米(一般土地总面积28962.92平方米,扣除“按原地类使用”中,其他土地面积224.3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281.52平方米后剩余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贰角肆分整(¥:164742.24元);
以上处罚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肆分整(¥:523457.54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局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肆分整(¥523457.54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二楼213室)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