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欧斯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6QFELF81,《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卢X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东风路119号昆百大银聚广场03F06
2024年7月2日2时34分,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从应急疏散通道进入云南欧斯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HK Party KTV)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808、508包房的消费者仍在饮酒,见到执法人员后,才起身离开。执法人员现场开展了初步取证工作,于3时51分结束并离开该场所。2023年7月4日,经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7月2日凌晨2时至2时34分,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中508包房消费的1172元为公司股东订房,全额免单并未收费,不认定为违法所得;808包房为消费者过生日聚会所消费,通过POS机微信收取费用190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场所工作人员提醒过消费者凌晨2时以前需要离开,主要因为消费者不听劝告才导致超时营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影响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机关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图片证据4张,证实了执法人员进入和离开场所的时间以及在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2.现场经理米XX、收银员赵XX及法定代表人的受委托人万XX的《调查询问笔记》共3份9页、消费清单2张,证实了508、808两个包房在凌晨2时至2时34分仍处于营业状态中,确认违法所得为1908元;3.《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符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零捌元(¥:1908.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