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你公司在2021年12月至2024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文山市新平街道XX居民小组土地6147.37平方米建设古镇一期环线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山七都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古镇一期项目建设环线基础设施超占土地6147.37平方米的行为违法事实成立,已构成非法占地,该公司应负非法占地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XX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147.3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平街道XX居民小组。
2.对非法占用的6147.37平方米土地上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新建建筑(构)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即七都古镇一期环线基础设施项目内地块1地上附着物有已动工区域1处,地块2地上附着物有绿化6处、硬化1处,已动工区域1处。详见测绘报告)。
3.对非法占用耕地耕地2733.45平方米,处以41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120714.5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零柒佰壹拾肆元伍角整);对非法占用园地2662.2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76.04平方米、其他土地24.7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8平方米和建设用地649.51平方米,五类土地面积计3413.92平方米,处以11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375531.2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伍佰叁拾壹元贰角整)。以上罚款共合计人民币1496245.7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柒角整)。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柒角整(¥1496245.7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