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36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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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24年8月在文山市东山乡XX村委会XX村小组建设三七加工厂、遮阳网厂、地方特色农产品冷链设施等项目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料16.29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34),该案件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标准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整(¥:71676.00元),并处25%的罚款壹万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整(¥:17919.00元),共计捌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89595.00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违法所得柒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整(¥:71676.00元),并处25%的罚款壹万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整(¥:17919.00元),共计捌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整(¥:89595.00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