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违规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三万元以下。 |
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设立1个分支机构,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的。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
1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或者非法收益在三万元以下,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能够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一次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1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20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0%,小于6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小于6%的。 |
2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
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 |
22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
23 |
对全省性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社会影响轻微,且能够按期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4 |
对全省性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不大,社会影响轻微,能够按期改正的。 |
25 |
对全省性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社会影响轻微,能够按期改正的。 |
26 |
全省性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7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8 |
全省性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 |
29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30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
31 |
全省性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2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3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34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全省性慈善组织违法公开募捐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5 |
全省性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6 |
全省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7 |
全省性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8 |
福利彩票代销者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9 |
福利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40 |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41 |
福利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
42 |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
4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44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45 |
违反公墓墓穴面积。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