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民政厅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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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经引导后依法登记的;经教育后劝散,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有社会危害,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封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不封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会造成更大影响和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强制法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