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34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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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XXX居民小组北面二级公路边占用2045.58平方米土地建设道路和绿化,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45.5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卧龙街道XXX社区XXX居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对你公司建设道路和绿化项目中占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2045.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2045.58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伍拾元贰角肆分整(¥20450.24元)。其中:违法占用2044.1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肆拾壹元玖角整(¥20441.90元);违法占用1.3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合计人民币捌元叁角肆分整(¥8.34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务必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伍拾元贰角肆分整(¥20450.24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驻文山市自然资源局214办公室)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