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李**
联系电话:135********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621************
地址/住址:文山市银泉花园5*幢
2024年7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文山市银泉花园5*幢居民楼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文山州教育体育局联合文山市教育体育局、文山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线索进行核查。经查,现场发现42名学生(初中毕业8人、初中三年级17人、高中二年级3人、高中三年级14人)从业人员3人,正在进行违规学科类数学、物理培训。该补课组织为李**个人举办,无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对该机构从业人员、现场学生及家长的询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国家“双减”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证人证言:李**(当事人及数学教师)、马**(物理老师)、谢**(助教)、王**(学生)、王**(家长)等笔录;
2、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学生现场照片等;
3、物证:现场教室、桌椅、黑板、学生花名册、学科类教材等。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日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决定对李**处以:
1、责令停止办学;
2、退还学生家长所收费用;
3、警告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办学,并于十五日内将家长费用退还。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文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