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
你于2024年X月X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XX乡XX村委会XX村小组采挖铝土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赵XX、张XX、杨XX、杨XX、李XX、高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询问笔录6份;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XX);
4.《农村租地合同协议》;
5.《乡村道路修建申请书》;
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强字〔2024〕8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XX月XX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32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32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XX万元整(XX万元)。
接此处罚决定书后,你先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请你于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XX万元整(XX万元),按照上述要求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