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山市传奇网咖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71MFXX,《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2000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X
住所(住址等):文山市开化街道振华社区东风路X号
2024年6月8日22时18分,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文山市传奇网咖中心56号机的上网人员高X楷(身份证号码:33011020XXXXXX6113)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高X楷的母亲将其领回。6月14日,经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高X楷在6月8日高考结束后并告知其母亲的情况下,于21时许找其朋友一起到文山市传奇网咖中心,通过其朋友的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后让自己上网,场所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至22时25分执法人员要求其下机时,高X楷上网的56号机共消费10.2元,上网时长约50分钟。该网吧的优惠条件是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相等,因此当事人的实际违法所得应认定为5.1元。以上实事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了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2.《户口证明》《涉嫌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场所登记表》证实了高X楷的未成年人身份;3.《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事实的认可;4.文山市传奇网咖中心56号机上网消费记录照片证实了高X楷上网消费金额;5.《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应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形,鉴于当事人尚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较少、上网时长较短,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危害程度、违法所得的基础上,适用从轻处罚进行裁量。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壹角(¥:5.1)。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