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30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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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

你于2019年10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卧龙街道XXX上寨XXXX进村入口旁占用2536.31平方米土地建设XXX休闲居,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9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36.3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山市卧龙街道XXX社区XXX上寨第十三、十四居民小组,详见《测绘报告》;

2、对你建设休闲居项目中占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253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违法占用的2536.31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零贰元陆分整(¥24402.06元)。其中:违法占用2296.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零伍角整(¥22960.50元);违法占用240.2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壹元伍角陆分整(¥1441.56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