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你于2024年5月29日至30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文山市卧龙街道XX社区XXX居民小组北面约2公里位置处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证采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的:(2)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并处5000元(含)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向王XX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31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3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7月22日根据第二次会审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责令王XX停止无证采矿;
二是没收王XX无证开采的两车矿产品;
三是对王XX无证采矿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