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29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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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初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XX镇XXX村委会XX村小组占用XX平方米的土地建设文山XX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2、XX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序号:XX),项目代码:XX)。

5、《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关于<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文市环字〔2019〕XX号)》。

6、《征地协议》复印件1份;

7、《租地协议》复印件1份;

8、《XX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

9、测绘报告2份;

10、询问笔录2份。

我局已于2024年XX月XX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4〕第29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29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退还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土地面积及范围详见《测绘报告》。

2、拆除不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砖房X间(部分拆除,占地XX平方米)、挡墙及防洪沟占地XX平方米、防洪沉沙池(占地XX平方米)、硬化地面XX平方米。

3、没收符合文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为:砖房X间(其中砖X占用永久基本农田XX平方米需拆除)、硬化地面X处、混房X间、绿化X处、棚房X间、围墙X道。

4、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XX元XX整(&yen;:XX)。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XX平方米,处XX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元整(&yen;:XX);占用耕地XX平方米,处XX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XX元XX整(&yen;:XX);占用一般土地(其他农用地、林地)XX平方米,处XX元/平方米罚款,小计人民币XX元XX整(&yen;:XX)。

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