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某,男,汉族,60岁,大学专科,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017,电话号码:133XXXX9817;现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丽水湖畔D2-XX号。
当事人:吴某,女,汉族,59岁,高中,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702X,电话号码:133XXXX2866,现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丽水湖畔D2-XX号。
当事人:龚某某,女,汉族,35岁,本科,身份证号码:532621XXXXXXXX0328,电话号码:158XXXX1853,现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丽水湖畔D2-X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2024年3月21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共184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202号)函件,函中载明了:“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发现,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共184户存在违规加建情况,其184户均未经规划许可,属于违规加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加建位置及面积详见附件:1.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面积统计表;2.丽水河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房屋平面图。”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3月21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共184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202号)函件及附件:1.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面积统计表;2.丽水河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房屋平面图”记录情况:“该户在丽水湖畔小区D2-XX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违规加建房屋,违规加总建面积为33.72平方米(其中:一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10.32平方米,二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6平方米、三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四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于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龚某、吴某、龚某某(户)在文山市卧龙街道丽水湖畔小区D2-XX号擅自违规加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龚某、吴某、龚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验三证等,同时到现场对违规加建部分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得知,龚某、吴某、龚某某(户)未经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10月在丽水湖畔小区D2-XX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违规加建房屋,违规加建面积共计33.72平方米(其中:一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10.32平方米,二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6平方米、三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四层违规加建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该户违法超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文山的城市建设秩序和总体规划实施,该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4年3月21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共184户违规加建情况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4】202号)函件及1.丽水湖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面积统计表;2.丽水河畔小区A区、C区、D区违建房屋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于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综执责改卧超字【2024】第023号);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先告卧超字【2024】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综执罚听告卧超字【2024】023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人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龚某、吴某、龚某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决定对当事人龚某、吴某、龚某某(户)给予:一是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即:按违规加建总建筑面积33.72平方米*重置成本价【框架结构】1560元/㎡=52603.2元);二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按违规加建总建筑面积33.72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框架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1020元/㎡*5%=1719.72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52603.2元+1719.72元=54322.92元,大写:伍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
(注:违法收入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框架结构重置成本价人民币¥:1560元/㎡计算;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框架结构建筑安装工程费1020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8月3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