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文)不罚〔2024〕1号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6日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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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红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60446160M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文环(文)立〔2024〕2号),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司厂区内南侧新建镓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2023年6月,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主动停止对项目的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4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4年6月19日现场照片1份4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文)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项目未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且你公司于2023年6月主动停止对项目的建设,并积极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初稿已编制完成,待送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经2024年7月8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