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冯X进,身份证号:532624XXXXXX0031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65
住所(住址):云南省麻栗坡县大坪镇高笕良村委会X村X号(现住文山市金光傲城X栋X室)
(违法事实):2024年5月22日,文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冯X进经营的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于5月1日晚涉嫌允许未成年人杨某、李某龙和徐某美等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案的初步证据移送我局进行调查核实并予办理。
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对此移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依据公安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冯X进经营的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于2024年5月1日晚允许未成年人杨某和李某龙等共30人(以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身份信息为准)分别在场所内的205、231、238、251、256、258和270包房消费娱乐,于当晚9时48分被公安部门查获。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冯X进曾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娱乐,于2023年12月12日被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冯X进经营的文山市欢畅量贩娱乐店2024年5月1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消费娱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在近半年期间以同一违法行为第2次违规允许多名(30人)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充分证实了当事人冯X光进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职责,由此可认定当事人冯X进的违法经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
(证据):1.文山市公安局文市公函〔2024〕120号《公安提示函》(1份2页);2.《文山市欢畅歌友会量贩KTY接待未成年人线索移交清单》(1份1页);3.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云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检查记录表》(1份1页);4.杨某和李某龙等共30人基本信息(1份8页);5.沈某飞、侯某成和聂某等共16人就读学校和订房基本情况(1份1页);6.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欢畅KTV接待未成年人》(1份1张);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8.《关于主体信息变更的情况说明》(1份1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冯X进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且拒不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态度、违法情节,经集体讨论,决定从重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冯X进(身份证号码:532624XXXXXX0031)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65)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