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山市颖宝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N2NLJ1A
地址: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硕峰新天地A1栋一层1、2号商铺
经营者:唐某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于根据投诉线索在文山市颖宝烘焙坊工作人员王某的陪同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墙上悬挂的食品公示牌未张贴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店内收银台旁摆放的保定市满城区千味珍食品厂生产的山楂果酱,生产日期:2022年3月26日,保质期2年,规格135克/瓶,数量3瓶(405克)和展示柜内摆放的瓜子饼干,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保质期30天,规格121克/盒,数量2盒(242克)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3、店内展示柜内摆放的南瓜条,规格6个/袋,数量8袋、榴莲酥12个、肉松小贝,规格4个/盒,数量5盒、南瓜乳酪饼5个、抹茶吐司,规格6片/袋,数量8袋、海星曲奇2盒、椰丝餐包,规格6个/盒,数量4盒、小荞饼,规格4个/盒,数量15盒、蛋清饼,规格8个/盒,数量28盒、椒盐酥6个、毛毛虫6个、云腿小饼,规格10个/盒,数量7盒、原味吐司,规格6片/袋,数量6袋、中式点心局,规格8个/袋,数量8袋、抹茶饼干,规格10个/盒,数量8盒、芝麻薄片5盒、酸奶餐包,规格6个/盒,数量4盒、黑芝麻酥2盒等18种无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文山市颖宝烘焙坊于2018年3月28日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加工及销售,2020年4月1日,该店变更经营地址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硕峰新天地A1栋一层1、2号商铺,2020年11月26日登记办理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YNXZF2601100067,生产类别:糕点类,取得相关证照后开始经营。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于根据投诉线索在文山市颖宝烘焙坊工作人员王某的陪同下对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硕峰新天地A1栋一层1、2号商铺的文山市颖宝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食品公示牌上未悬挂张贴《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唐某提供相关证件,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5日。根据2024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店内除了蛋糕和西点,其他糕点都是从文山市赵氏椒盐饼阳光外滩店购进销售的,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的保定市满城区千味珍食品厂生产的山楂果酱:生产日期:2022年3月26日,保质期2年,规格135克/瓶,进货数量15瓶(2025克),进货价格4元/瓶,售卖价格10元/瓶,检查时发现3瓶;瓜子饼干: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保质期30天,规格121克/盒,进货数量10盒(1210克),进货价格13元/盒,售卖价格15元/盒,检查时发现2盒。山楂果酱是2024年1月29日从文山市裕华食品添加剂销售中心购进的,瓜子饼干是2024年3月4日从文山市赵氏椒盐饼阳光外滩店购进的。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物品价格清单表》、《付款凭证》、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的《蛋糕销售清单》及2024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可计算文山市颖宝烘焙坊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981元,违法所得为2651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文山市颖宝烘焙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2024年4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山市颖宝烘焙坊《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3.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基本情况;
4.对经营者唐颖询问笔录1份,证明文山市颖宝烘焙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市监强字[2024]11-24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文山市颖宝烘焙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20种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对店长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文山市颖宝烘焙坊从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4月9日的生产经营情况;
7.《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文山市颖宝烘焙坊在实际地址经营情况;
8.店内工作人员刘某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上岗;
9.文山市裕华食品添加剂销售中心及文山市赵氏椒盐饼阳光外滩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各1份,证明瓜子饼干和山楂果酱的合法来源;
10.《物品价格清单》、《付款凭证》和《蛋糕销售清单》各1份,证明文山市颖宝烘焙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1.经营者唐某与投诉人李葵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解决情况;
1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4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的存放状态及其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文市监罚告字[2024]11-15号《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安全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作为有相对规模的糕点个体工商户,在《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过期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且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与投诉人积极协商,赔偿投诉人1000元,与投诉人达成一致,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等级的相关基准。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及种类都较少,且超过保质期时间不长,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南瓜条8袋、榴莲酥12个、肉松小贝5盒、南瓜乳酪饼5个、抹茶吐司8袋、海星曲奇2盒、椰丝餐包4盒、小荞饼15盒、蛋清饼28盒、椒盐酥6个、毛毛虫6个、云腿小饼7盒、原味吐司6袋、中式点心局8袋、抹茶饼干8盒、芝麻薄片5盒、酸奶餐包4盒、黑芝麻酥2盒;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山楂果酱3瓶、瓜子饼干2盒;
3.没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2651元;
4.对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
5.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32651.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