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文山州龙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文山市振华社区东风路七花大厦北楼。
现查明2024年06月09日,龙成商务酒店被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检查组工作人员现场查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一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处罚地点: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
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