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王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3********2112住址:文山州文山市新平坝271号(现居住文山市大石洞)
联系电话:150****267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8日早上9时49分,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某(执法证号2511011****)、余某(执法证号2511011****)、周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陈某某(执法证号2511011****)在文山市祥民家园西门大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驾驶云HD4****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有1名乘客正在上车。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云HD4****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T1云南出行”网络预约平台接单后,来到文山市祥民家园西门大门口候客,1名乘客正在上车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消了订单(原订单是从文山市祥民家园至文山市得胜家居),乘客使用的网络预约APP平台显示预估乘车费用为8.1元。当事人王某某T1云南出行APP内显示从2024年3月至5月18日累计收入为7353.87元。云 HD4****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云HD4****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王某某“T1云南出行”网络预约平台订单记录图片打印件、乘客打车记录图片打印件等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王某某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王某某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文山州中心支库,账号24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