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文山七都春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K6TH578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69
法定代表人:田超
住所(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望华路与朱店坡交叉口“望华帝景”小区A幢2、3、4层商铺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凌晨02时00分至55分,文山七都春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接纳顾客黄太杰、周书兰和施晓东等分别在场所内的A805、A809和A815号包房内消费娱乐。
证据:1.(文山市)文综检(勘)字〔2024〕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3页);3. A805包房顾客黄太杰和杨礼帆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3页)、A809包房顾客周书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A815包房顾客施晓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4.A805和A809包房《七都春天量贩KTV酒水单》(各1份1页);5.A815包房七都春天量贩KTV消费单据(1份1页);6.现场负责人(经理)陈凯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7.服务员王山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服务员沈天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收银员徐成庭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收银员顾落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8.现场调查取证照片(1份3页);9.授权委托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田超和受委托人陈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10.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11.受委托人陈凯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该场所因“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我局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规定,参照2023年8月17日实施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场所的经营行为符合“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情形,适用一般处罚。
变更后处罚内容:给予文山七都春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时间从2024年6月14日00时起至7月13日24时止)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3日